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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
山東省《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還針對生產端、配貨端出臺了更為詳細的要求和處罰方案。
針對生產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不得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禁止拼裝或者非法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通行監管中發現拼裝、非法改裝貨物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處理;涉及生產、銷售、檢測、報廢回收等環節的,應當分別通報同級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依法處理。
針對配貨端,將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范圍。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如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貨物裝載、配載制度,公示法定裝載、配載標準;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設備和監控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行;對駛離裝載、配載地點的貨物運輸車輛如實計重、檢測,出具裝載、配載證明;建立貨物裝載、配載臺賬,對貨物運輸車輛的證件、駕駛人和貨物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配載信息如實登記,并保存至少六個月。
凡是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該條例中所指出的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是指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港口碼頭、工礦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煤炭、礦石、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重大裝備等貨物裝載地。)
另外,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不得存在下列行為,如為無號牌或者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超過標準裝載、配載貨物;允許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駛離。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吉林省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作出兩項修改:
1.將原第十九條:“滯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車輛或者貨物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進行轉移處理,費用由車主承擔。”修改為:
“滯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車輛或者貨物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車輛或者貨物實際管理人應當進行轉移處理。實際管理人不能及時轉移處理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2.將原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載貨車輛拒絕接受檢測強行通過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滯留車輛。”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載貨車輛拒絕接受檢測強行通過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吉林省道路運輸條例》作出三項修改:
1.將原第二十二條:“鼓勵使用多軸大噸位車輛、廂式運輸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鼓勵發展貨運出租、貨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貨運經營方式。”修改為:
“鼓勵使用標準化、模塊化、輕量化廂式半掛車、集裝箱運輸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鼓勵發展多式聯運、網絡貨運、城市綠色配送等運輸組織方式。”
2.將原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致使營運車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未達到規定安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吉林省公路條例》作出一項修改:
1.將原第六十八條:“未經許可超限行駛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承運人自行卸載超限物品;拒不卸載的,不得駛離,并可以對其強制卸載。”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山西省
《山西省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辦法》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以下簡稱“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并定期更新。其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相關條例的,處以不同額度的罰款,其中最高可達五萬元。
在此辦法中的第二十條有指出:“本辦法所稱源頭單位是指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
在此辦法第九條表明: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完善車輛裝載配載登記和貨物裝載單存檔等制度;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登記,出具貨物裝載單;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稱重設施和信息監控設施;將貨物裝載單、監控視頻等數據實時傳輸至源頭治超信息管理平臺;及時處置源頭治超隱患,并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前款規定的貨物裝載單應當記載源頭單位名稱、車輛號牌號碼、車貨總重、貨物種類、出場時間等基本信息。)
在此辦法第十條表明,源頭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如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為超限超載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篡改、隱瞞、銷毀源頭治超數據、信息;拒絕、阻礙源頭治超監督檢查。
在此辦法第十三條指出:“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拒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隨車攜帶貨物裝載單并配合查驗。”如果貨運車輛駕駛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超限超載運輸,未攜帶或者不配合查驗貨物裝載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江蘇省
2022年12月28日,《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第160號省政府令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該辦法將適用范圍由“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調整為“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同時將超限超載運輸的“源頭管理”等有關內容也納入治理范圍。
該辦法還明確了政府要加強對治超工作的領導,形成政府主導的公路治超責任閉環;明確車輛生產企業義務,進一步界定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范圍與標準,細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義務,明確裝載環節監管要求;完善路面通行管理,明確道路運輸相關要求,細化大件運輸通行要求,固化路面聯合執法機制,落實橋涵定期排查要求。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構建治超源頭管理機制、明確路面執法檢查方式、運用科技手段提高治超工作效率和強化信用治超監管五大部分。
其中,在構建治超源頭管理機制中指出:源頭治理是杜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的強力手段,主要包括車源和貨源。
具體實施措施:
1.對涉及車輛源頭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鏈條監管,提出車輛生產、銷售、改裝階段的要求,明確了車輛檢驗、登記管理及車輛改裝的主管部門職責;
2.針對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制度落實難、監管不明晰的問題,提出貨物裝載重點源頭單位名單制作和公布的要求,提出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義務和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禁止性行為;
3.明確各行業主管部門對貨物裝載、配載源頭的監管責任,提出了監管舉措,同時對貨物運輸經營者的義務提出要求。
深圳市
在2022年12月2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關于公布7個治超非現場執法監測點啟用情況的通告。該通告表示:我市將于2023年1月5日零時零分起啟用7個治超非現場執法監測點。根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現將準備啟用的7個治超非現場執法監測點按行政區域、設置地點向社會公布。
此次通告中的7個治超非現場執法監測點按行政區域、設置地點分別是:
1.寶安區域,設置地點為107國道北往南方向,原松安收費站路段;
2.龍崗區域,設置地點為橫坪公路西往東方向,銅鑼徑大橋路段;
3.龍崗區域,設置地點為丹平快速南往北方向,百合花卉市場路段;
4.龍崗區域,設置地點為丹平快速北往南方向,百合花卉市場路段;
5.龍崗區域,設置地點為平龍路東莞往深圳方向,原大水坑收費站路段;
6.光明區域,設置地點為觀光路東往西方向,聯大工業區路段;
7.坪山區域,設置地點為坪葵路北往南方向,金龜村路段。